常德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德高新区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常德高新区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管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管理
1.资料提交。凡在常德高新区进行鉴定活动的,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均须提供以下资料:
(1)湖南省住建厅备案证明;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质认定证书;
(3)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机构盖章)(见附件3);
(4)授权委托书(包含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社保信息);
(5)从业人员花名册(职称证、社保信息);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发现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的,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将认定上报不良行为。
2.鉴定人员。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包含两名)以上一般鉴定人员实施现场调查或者检测;参与现场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出示相应资格证件和所属公司的社保证明,并现场拍摄鉴定人员和被鉴定建筑合照留证,确保照片清晰可辨,将照片附在鉴定报告内。鉴定过程留下影像资料。
3.鉴定设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备应齐全,能满足从事鉴定工作需求,并确保及时进行计量认证。
4.鉴定行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开展鉴定前(至少提前24小时)填写《常德高新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送纸质版或者电子版至高新区开发建设局,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安全鉴定现场进行随机抽查,主要检查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证件、检测设备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对不具备资格、不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房屋鉴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行为,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将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每半年抽查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四家鉴定机构)
二、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备案流程
1.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现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地基基础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校对、审核、批准,加盖公章及“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2.备案流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鉴定报告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办理人员需带鉴定报告纸质版、现场鉴定录像或其他影像资料到常德高新区开发建设局进行备案登记(办理人员应为鉴定机构员工)。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对鉴定报告审核(第三方专家评审)通过后进行备案,发放备案表。备案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迅速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未经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备案通过的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交付给委托人或其他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查看鉴定报告过程中未查验到备案表的可电话咨询高新区开发建设局鉴定报告的备案情况(联系电话:0736-7529005)。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下达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通报。
3.危险房屋信息上报。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的24小时内报告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同时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报告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高新区开发建设局。
三、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考核评价
在常德高新区内鉴定报告备案的机构,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将组织工作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不定期的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为:在常德高新区进行鉴定活动鉴定机构的10%)。抽查内容为人员资质、社保,设备种类、计量认证,鉴定报告及存档(常德高新区内的鉴定活动)等,抽查考核结果将及时通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常德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将上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常德高新区开发建设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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