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日上午8时5分许,国道207线2857.8公里处(灌溪镇汤家坪村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重型货车与二轮电动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5月17日,市安委办对该事故查处实行了挂牌督办。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2021年6月,常德市人民政府授权常德高新区成立“5·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常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汪文波任组长,公安分局(筹)、交警大队(筹)、工会联合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高新区纪检监察室主任高辉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了事故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核实了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湘JZ0755,该车品牌型号为驰田牌EXQ5256ZLJMR1型,车身颜色:白色,车辆识别代号:LZGCL2N40GX040911,发动机号:1616F054151,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370kg,年检有效期至2021年12月,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9月27日。
(1)车辆所有人情况。
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常德市西洞庭龙泉街道办育才居委会鑫湖缘房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孙刚。
(2)车辆违法情况。
经查询,2017年至事故发生时止,该事故车辆共计1条交通违法信息,其违法行为是“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未达到30%”,违法地点常德津市,截至事故发生时已处理。
(3)车辆检验情况。
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注册登记日期:2016年12月29日,每年都进行了检测。最近一次检验日期是2020年9月28日。
(4)车辆保险情况。
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174266,承保险种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两份保险单的保险期间均自2020年9月28日0时起至2021年9月27日24时止,事故发生时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5)车辆核载情况。
该车为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室核定载人数为2人,总质量为25000kg,核定载质量为12370kg。事故发生实载司机一人,没有装载货物,不存在超载情况。
(6)车辆痕迹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该车前保险杠右端可见40cm×7cm的碰撞刮擦痕迹,受力方向由前往后,中心垂直距地高90cm;右前轮胎胎壁外侧可见弧形碰擦痕迹;车身右侧第二轴、第三轴轮胎胎冠花纹沟槽内粘附少量的人体组织附着物。
2.常德0260259,该车品牌型号为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车身颜色:红色,车辆所有人为王跃宏。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车身左侧护板可见弧形碰擦痕迹,且粘附少量的黑色橡胶附着物;左方向把手前侧可见碰擦痕迹,中心垂直距地高90cm;前面板左侧可见15cm×2cm的挫擦痕迹;后工具箱左侧下部可见碰擦痕迹;左后踏脚板可见碰擦断裂痕迹。上述痕迹均系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右端及右前轮胎胎壁外侧与二轮电动车左方向把手及车身左侧中部护板相碰撞所形成。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陈启明,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东北湾村4村民组,系事故车辆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2.王跃宏,男,汉族,1960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居委会梅家挡一巷43号,在该事故中驾驶常德2060259二轮电动车被撞后当场碾压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07线2857.8公里(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红绿灯路口处,南往东右转的辅道内。道路南往常德市城区方向,北往临澧县、西往灌溪镇方向。由于东侧道路尚未修建(太阳大道),形成环形的空旷区域,道路中心设绿化带隔离,二边设有辅道,主道与辅道绿化带隔离,辅道全宽8米,施划机、非分离白实线,干燥沥青路面,道路平缓无坡度,视线良好,路口信号灯工作正常,无安全行车障碍。事发后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车头朝西北方向、车位向东南方向停放,王跃宏倒在辅道二轮电动车旁,地面有血迹和人体组织,电动车车身左侧护板、前面板左侧可见碰擦痕迹。
2.道路环境及标志标线情况。
道路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有中央隔离设施,无路侧防护设施,路面材料为沥青,路面状况完好,路面情况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四)检验鉴定情况和有关因素的排除
1.事故发生当天,交警大队(筹)办案民警对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陈启明现场进行了酒精测试与吸毒检验,陈启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未检出酒精成分。吸毒检验结果为阴性,未检出毒品成分,排除了其酒驾、毒驾。
2.2021年5月9日,交警大队(筹)委托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对死者王跃宏进行尸表检验并推断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1年5月13日,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常政弘司鉴所〔2021〕病鉴字第37号),鉴定意见为王跃宏(男,61)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致当场死亡。
3.2021年5月5日,交警大队(筹)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和常德0260259二轮电动车的痕迹进行鉴定。2021年6月4日,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司鉴中心〔2021〕交鉴字第1157号),鉴定意见为两被检车辆所显示的痕迹,由以下两个过程所形成:第一个过程是湘JZ0755驰田牌EXQ5256ZLJMR1重型自卸货车与常德0260259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车体痕迹,系重型货车前保险杠右端及右前轮胎胎壁外侧与二轮电动车左方向把手及车身左侧中部护板相碰撞所形成;第二个过程是湘JZ0755驰田牌EXQ5256ZLJMR1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胎胎冠花纹沟槽内粘附的人体组织,系碾压人体所形成。
(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5UGUX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住所:常德市西洞庭龙泉街道办育才居委会鑫湖缘房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孙刚;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8月9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渣土运输、黄沙、砾石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9月10日,该公司依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编号:湘交运营许可常字430785200037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9月9日;许可地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办;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调查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定期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了安全生产救援预案。安装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并对公司22台重型自卸货车购买了商业险和三责险。但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不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未与车辆实际控制人、驾驶人签订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未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传达学习以会代培,且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的结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对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长期处于脱管状态,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长期由实际所有人随意处置,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六)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孙刚,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复宁村8村民组,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负责人。
2.徐厚德,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祝丰镇龙天西路77号,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
3.陈启明,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东北湾村4村民组,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司机。
(七)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常德高新区交警大队(筹)
今年以来,高新区交警大队(筹)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和建设,结合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实际,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全面提升事故防范能力。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开展了整治“两客一危一货”和校车、农村面包车、电动车等重点车辆,严查严处超载超限、酒驾、毒驾、涉牌涉证、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大队集中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整治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车及货运车辆超载、超速的“两超”工作,加强货运企业的源头管理,严格执行“一超四究”的处罚制度。截止到6月30日止,共刑事打击2人,暂扣各类报废车辆8台,查处酒驾26起、超载39起。
(2)积极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加大科技强警建设投入。全面摸排道路交通隐患,大队今年已在辖区车辆易违停处、交通事故易发、易堵点安装监控抓拍探头共8处,并在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施划禁停、禁行的标识、标线以及安装闪爆灯共12处,以减少道路安全隐患,整治道路交通顽瘴痼疾。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日05时40分,陈启明驾驶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从常德市水果市场附近动身到灌溪镇拖土方。拖完第一车土方送到常德市皂果路高铁站后返回拖第二车,8时5分左右,该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国道207线2857.8公里(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红绿灯路口,由于此时路口直行灯为红灯,陈启明驾车从主道右转进入辅道准备绕行。此时王跃宏驾驶常德0260259二轮电动车同向而行,行驶过程中陈启明驾驶的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右侧与辅道内非机动车道王跃宏驾驶的常德0260259二轮电动车相接触,致电动车倒地发出响声,陈启明听到响声后立即停车查看,发现后方电动车驾驶人王跃宏躺在地上,头面部附着很多血,脑组织外溢,旁边还有一辆受损的电动车倒在地上。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人陈启明迅速拔打了120、122和保险公司电话,并向车队负责人徐厚德进行了报告。8时10分许,常德高新区交警大队接到陈启明的报警电话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处置,8时20分许,交警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同时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医护人员也到达现场,经诊断,王跃宏已无任何生命体征,当场宣布死亡,由于死者信息不详,常德高新区交警大队与医院方沟通,便将死者拖往中医院太平间停放,9点20分,现场勘查、取证完毕,暂扣双方车辆和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陈启明驾驶证、行驶证,将肇事驾驶人带回高新区交警大队,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了疏导,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到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21年5月2日,湘JZ0755重型货车所属的常德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为死者家属先期垫付了部分死亡赔偿金六万元,用于死者安葬事宜。6月2日,陈启明与死者家属在常德高新区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损害赔偿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6月22日,双方再次到高新区交警大队进行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家属情绪稳定,赔偿金额正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2021年6月1日,常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如下:
陈启明驾驶机动车在划分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路段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未注意避让是形成此事故的原因。
陈启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新人实行分到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跃宏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法规的违法行为,无责任。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王跃宏,男,汉族,现年61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金桥居委会梅家挡一巷43号,系本次事故中二轮电动车骑车人,在事故中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其中保险公司依法赔付83万元、陈启明个人赔付1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陈启明驾驶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时,对道路通行情况注意观察不够,本应排队等候路口放行信号灯,为抢时间右侧绕行,绕行的过程中,未让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湘JZ0755,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安全管理、GPS动态监控系统管理,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管理不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未与驾驶员陈启明签安全责任书,未对驾驶员陈启明进行定期安全培训及考试,陈启明不清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常德高新区“5.2”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常德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与车辆实际控制人、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件;未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传达学习以会代培,且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的结果;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常德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常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常德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2.湘JZ075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陈启明,对道路通行情况注意观察不够,本应排队等候路口放行信号灯,为抢时间右侧绕行,绕行的过程中,未让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常德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刚,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常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孙刚实施行政处罚。
4.常德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长兼安全管理员徐厚德(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员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车辆的营运管理、调度等工作。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建议由常德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内部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5.常德0260259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王跃宏,依据常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703120210000006号)认定,在该事故中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园区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分析园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全面摸排,实行动态有序监管。要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监管责任,通过落实网格化、实名制管理要求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真正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无缝隙,确保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严格履职尽责,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应急、交警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道路交通发生的事故和事故成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研究提出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和制度措施。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提高防范意识。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自律意识;企业要加强安全文化的宣传,每月安全例会上不定期播放安全行车短片、重大事故的案例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等方面的教育,通过多手段、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企业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四)进一步强化自身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规范行车,做到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运输过程中切忌不能为了抢进度你追我赶,限定每天的工作量,并通过企业监管平台加强对路面货运车辆驾驶人安全常态化监管,对发现有违规行的要按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到位、教育到位,杜绝有影响到交通安全的行为发生。
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