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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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3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助企纾困政策,持续扩大就业容量

  (一)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大型企业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金融机构助企稳岗扩岗。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牵引带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积极拓展首贷、信用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在贷款额度、利率定价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有延期需求的小微企业贷款,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无还本续贷、还旧借新等方式予以支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重点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围绕打造“三个高地”开发更多优质岗位。支持各地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列为公共就业服务重点联系企业,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线上线下招聘、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鼓励各地通过产业工人培养基地定向输送、校企合作对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灵活用工平台等方式,为重点行业企业和省级产业园区提供常态化用工保障。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制定发布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引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支持市州按规定对补贴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实行适合地方特色产业经济的差异化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上浮10%。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拓宽渠道,保障重点群体就业

  (五)鼓励市场吸纳就业。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岗位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年度内不能重复享受,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非实际用工单位)不在补贴、补助范围之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引导基层就业。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鼓励乡镇卫生院引进大学生乡村医生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按规定落实相应待遇。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按规定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待遇,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以县为单位实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计划,原则上2023年所有新招聘岗位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辖区面积较大、社情复杂、管理服务工作任务重的社区,在地方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员额,新增员额要同步纳入招聘计划并尽快实施。各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定向招聘2023届高校毕业生工作须于8月31日前完成。鼓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按规定进行高定;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按规定进行高定。(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鼓励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不受其单位原核定的工资总额限制。各地要将国有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2023年接收高校毕业生人数应较2022年有一定幅度增长,其中省属国有企业接收毕业生人数要稳定在4700人以上。(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稳定政策性岗位规模。稳定机关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加大定向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力度。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出现的空缺岗位,除有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和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要求外,应主要用于招聘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已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招聘计划的事业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8月底前基本完成招聘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在202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中,应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专门招聘高校毕业生。加快实施2023年基层服务项目,安排特岗教师计划900人,“三支一扶”计划600人,大学生征兵计划8000人以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1000人以上。(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征兵办、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三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3万个就业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提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统筹做好其他群体就业工作。推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权益维护协同联动,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就地就近就业。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将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确保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务工规模总体稳定。对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多、稳岗效果好的就业帮扶基地和示范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给予奖补。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落实落地,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园地等创业载体对退役军人予以优先支持,积极搭建平台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等群体,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倾斜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十一)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省级层面设立天使投资股权引导母基金和大学生创业种子子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遴选“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部分优秀项目免费入驻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并提供全方位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建设“湘就业”平台高校学生创业服务专区,推动“五创”服务一网集聚、一站服务。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无缝对接,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大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大学生创业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大赛、百名创业导师走基层、“企业家进校园讲好就业创业故事”等活动,推动创业项目与资本、导师、政策有效对接。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精准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十四)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快速响应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强化“311”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应届困难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及时发现、优先服务、分类帮扶、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强化低收入人口、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就业援助等对象动态监测。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为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惠及更多困难群体,兜牢民生底线。(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十六)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稳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教育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高校主要负责人工程,持续开展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等专项活动,稳步提高毕业生留湘率。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就业优先宏观调控机制,将稳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关键指标。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精准帮扶市场主体,支持企业发展。退役军人事务、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组织开展更多稳就业促就业的专项活动。

  (十七)推进政策落细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抓好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十八)加强典型激励和宣传引导。将就业工作纳入全省表彰奖励范围,评选一批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培育一批最美创业者、最美高校毕业生、最美农民工等。各地要结合“三送三解三优”行动,开展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形式多样政策宣传活动,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努力营造有利于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8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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