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的公示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示 | |||||||||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 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情况 | 作出 行政 处罚 的机 关 |
1 | 常自然资罚字〔2021〕3号 | 鼎城区灌溪镇祥瑞机械厂非法占地案 | 鼎城区灌溪镇祥瑞机械厂 | 2019年4月,鼎城区灌溪镇祥瑞机械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13组集体土地881.21平方米修建钢构厂房。 | 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 1、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881.21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一栋钢构厂房。 2、按未报先用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9元标准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25555.0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罚款已履行。 | 常德 市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2 | 常自然资罚字〔2021〕5号 | 李书文非 法占地案 | 李书文 | 2014年4月,李书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鼎城区灌溪镇中心桥村5组集体土地440.77平方米修建钢构厂房。 | 限期拆除 并处罚款 | 1、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440.7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394.13平方米砖混钢构厂房。 2、按未报先用占用水田每平方米25元、占果园及其他农村宅基地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罚 ,共计罚款10288.3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罚款已履行。 | 常德 市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3 | 常自然资罚字〔2021〕6号 | 周掌权非 法占地案 | 周掌权 | 2019年11月,周掌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17组集体土地974.55平方米修建二排砖混结构石棉瓦屋顶平房。 | 没收建筑物并处罚款 | 1、没收你在非法占用974.55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二排砖混结构石棉瓦屋顶平房。 2、按未报先用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罚 ,共计罚款人民币1949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没收及罚款 已全部到位 | 常德 市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4 | 常自然资罚字〔2021〕7号 | 鼎城区石板滩镇中跃机械加工厂非法占地案 | 鼎城区石板滩镇中跃机械加工厂 | 2020年4月,鼎城区石板滩镇中跃机械加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鼎城区石板滩镇雷家铺村11组集体土地721.3平方米修建钢构厂房。 | 限期拆除 并处罚款 | 1、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635.28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钢构厂房。 2、按未报先用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罚 ,共计罚款人民币1442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罚款已履行。 | 常德 市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5 | 常自然资罚字〔2021〕8号 | 周清华非 法占地案 | 周清华 | 2018年6月,周清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鼎城区石板滩镇荷花堰居委会集体土地906.8平方修建钢构厂房。 | 限期拆除 并处罚款 | 1、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861.58平方米林地上修建的钢构厂房及其他设施。 2、按未报先用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罚 ,共计罚款人民币1813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罚款未履行。 | 常德 市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6 | 常自然资罚字〔2021〕9号 | 湖南福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湖南福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1年1月,湖南福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鼎城区石板滩镇玉皇庵村9组集体土地2212平方修建钢构厂房。 | 限期拆除 并处罚款 | 1、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082平方米林地上修建的钢构厂房。 2、按未报先用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442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罚款已履行。 | 常德 市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7 | 常自然资罚字〔2021〕10号 | 江亮非法采矿案 | 江亮 | 2021年6月6日,江亮未经批准擅自在鼎城区灌溪镇铁山村采挖山砾1031吨,非法获25775元。 | 没收并 处罚款 | 没收采出的山砾1031吨和违法所25775元,并处以罚款3093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没收及罚款 已全部到位 | 常德 市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8 | 常自然资罚字〔2021〕11号 | 常德市新金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常德市新金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2017年5月,常德市新金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鼎城区石板滩镇莲花堰村国有土地2799平方米修建钢构堆棚、制坯车间、锅炉房等建筑设施。 | 没收建筑物并处罚款 | 1、没收常德市新金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27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处钢构设施。 2、按未供先用违法行为情形每平方米3元标准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839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没收及罚款 已全部到位 | 常德 市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9 | 常自然资腾决字〔2021〕12号 | 伍丽君拒 不案腾地 | 伍丽君 | 2019年6月1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铁山村九组村民伍丽君的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用于常德市鼎城区2018年度第六批次建设项目,伍丽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出土地。 | 限期腾地 | 责令伍丽君户在接到《限期腾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出被依法征收的土地及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已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待行政复议期、行政诉讼期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 市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10 | 常自然资罚字〔2021〕14号 | 常德市鼎城区伍联农业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 常德市鼎城区伍联农业专业合作社 | 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间,常德市鼎城区伍联农业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鼎城区灌溪镇窑顶村1组集体土地3446平方米修建4栋砖混结构粮食及农机具存储仓库。 | 没收建筑物并处罚款 | 1、没收常德市鼎城区伍联农业专业合作社在非法占用3446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4栋砖混结构存储库房。 2、按未报先用占用旱地每平方米20元、占用林地、设施农用地每平方米15元标准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8290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没收及罚款 已全部到位 | 常德 市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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