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湖南水晶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南铭诚重钢结构有限公司):
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DC627】,电子监管号为4307032015B00469,宗地坐落于鼎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内现临岗公路以东、纬四路以北、兴隆路以西、纬三路以南(石板板滩镇),面积为92144.5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为3020万元。
截止目前,你公司仅支付了2020万元土地价款,尚欠土地价款1000万元,经多次催缴,剩余出让价款仍未缴纳。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DC627】第三十条的规定及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湖南水晶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南铭诚重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7日签订的投资合同解除协议,经报请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我局依法与你公司解除合同。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在七日之内,享有申辩听证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特此通知。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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